常見問答
Q&A貸款申請信用保證,授信對象負責人及實際負責(經營)人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此外,金融機構得依照實際需要加徵主要股東、董監事或其他合適之人士為連帶保證人,惟勿徵提與授信對象經營無關之員工為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
信保基金可提供之信用保證資源有限,信用保證輔導之對象為經營正常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之經營與其負責人常密切相關,且為減少道德風險產生,信保基金僅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之授信案應徵企業負責人及實際負責(經營)人為連帶保證人;是否另徵提其他保證人,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其授信風險評估考量而定,信保基金對此並無規範。
企業或其關係人有下列情事時,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一)票據信用不良
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債信不良
- 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 分期償還借款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1個月。
- 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3個月。
註:A.上述所稱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B.上述所稱退票係指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發生之退票。
C.上述所稱債務係指主債務。
截至目前,主要創業貸款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新北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新北市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融資貸款、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臺中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臺南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金門縣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信扶專案創業貸款等。 請詳本基金官方網站「企業與一般訪客版」/信保業務/信保小幫手/「創業」
(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保證人之徵提,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本貸款歸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以一人為原則。以事業體名義提出申請者,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依該貸款要點第十六條規定,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
(三)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依該協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免徵提保證人。
(一)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不含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另取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申貸戶(不含財團法人),得視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 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創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並符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之創業青年。
(三)其他經信保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經經濟部核定之信用保證對象。
(一)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
(二)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三)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
(四)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
(五)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
(一)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實體存在、排他專用權、可供營業使用、經濟效益年限超過一年等特性,內容包含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融資係以上述各項權利或資產作為擔保品的金融機構融資,故可將智慧財產權設定為融資之擔保。
(二)為配合政府推廣智慧財產權融資政策,企業以自有智慧財產權辦理融資者,可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信用保證:
- 得請往來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知識經濟企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
- 企業如有「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經資產鑑價機構所提出評價報告者」,得備齊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以「直接保證」方式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之案件即核發承諾書予企業,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向與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 企業(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在其後二年(因擴充而超過者)或三年(因合併而超過者)內。
-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仍得送保。
(二)若非屬上述(一)之超規模企業即屬非中小企業,得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項目,請參考參、二。
企業授信用途非供國內營業使用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但企業投資符合「協助中小企業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者,得移送信用保證。
否。
信保基金主要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服務,並非提供貸款機構,無法對企業承做貸款業務,其成立目的係透過信用保證機制,分擔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信用風險,提升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意願,補充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協助擔保品不足之本國中小企業取得融資。
信保基金成立於民國63年,目的在透過信用保證,分擔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信用風險,提升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意願,協助資金用途明確,還款來源可靠,信用無嚴重瑕疵,具發展潛力,但擔保品不足,經往來金融機構審核原則同意貸放的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信保基金是由政府及金融機構共同捐助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並不直接對企業融資,與用於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之「共同基金」亦無關連。
近年來,信保基金積極推動轉型發展方案,推出直接保證、批次保證、相對保證專案及信保薪傳學院等業務,期望能為台灣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樣化、全方位的服務,成為企業成長最佳夥伴。
除需符合保證對象的基本資格外,對於票信、債信或營業狀況不良之情事,亦會作為重要考量,舉例如下:
- 使用票據有受拒往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情形。
- 貸款有還本付息延滯未繳情形。
- 營收及獲利能力變化。
- 企業負債比率過高。
- 企業或關係企業群之金融機構總貸款佔其營業額比率過高。
- .其他有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之情事。
信保基金並非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又因金融市場利率已自由化,一般金融機構會依其資金成本及授信風險評估來訂定貸款利率。惟就一筆貸款而言,其中由信保基金保證部分,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即屬「擔保授信」,至於信保基金未保證之部分為「無擔保授信」。一般而言「擔保授信」所收取之利率應較「無擔保授信」低。
代償後收回款應即依約按債權比率匯還信保基金,若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按月分償或按月執行薪資之案件,原則每半年通知匯還一次。
為配合火鳳凰催收獎勵金發放,收回款應於收回當年年底前匯還,並經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代償案件及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收回款匯款通知單」填送通知,且於次年1月底以前由前述流程點選「火鳳凰獎勵金申請書」填送申請獎勵金,但於12月份收回之款項,得於次年底前匯還,並依匯還年度獎勵標準規定申請獎勵金。
火鳳凰催收獎勵專案之獎勵標的係信保基金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後,收回匯還之款項,但以下四項匯還款,不列入獎勵標的:
(一)委託專業催收機構收回匯還款。
(二)批次送保案件得就收回匯還款範圍內再申請代位清償之收回匯還款。
(三)收回來源係因「債務人因相關授信欲移送保證」而產生者。
(四)收回來源係因「送保授信逾期前徵提為送保案件之擔保物」而產生者。
信保基金代位清償後之收回款得先沖償相關訴訟費用,尚有餘額時,再以提供收回款之債務人所擔保之授信本金餘額,按送保授信(即信保基金債權)及未送保授信(即貴單位債權)計算之債權比率,匯還信保基金。批次信用保證案件運作方式係以簡單便捷為原則,該類案件前述應匯還款項得先沖償帳列催收息(惟最長不超過6個月),餘款依約匯還信保基金。
送保授信代位清償後,申請分期或延期償還案件,倘不涉及減免本息、撤銷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財產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塗銷抵押權或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者,可逕依授信單位催收作業程序辦理,無須經信保基金同意;嗣後分期償還款按債權比率匯存信保基金帳戶,並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收回款匯款通知單」填送通知。
授信單位已就信保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進行沖償後,請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沖轉代位清償備償款項備查表」填報通知,信保基金並將由該網路作業系統進行回覆,授信單位可由該網路作業系統列印回覆書。
信保基金代償時,代償本息計算表如有債權比率記載(惟倘代償後有收回未移送保證之擔保放款,前述債權比率之計算,總債權金額需先扣除該筆擔保放款之收回金額),請先參考該比率匯還;倘無相關債權比率,得檢附相關帳卡(如催收、預收、預付等帳)資料影本以公函申請信保基金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