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證對象
(一)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不含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另取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申貸戶(不含財團法人),得視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 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創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並符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之創業青年。
(三)其他經信保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經經濟部核定之信用保證對象。
(一)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
(二)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三)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
(四)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
(五)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
(一)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實體存在、排他專用權、可供營業使用、經濟效益年限超過一年等特性,內容包含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融資係以上述各項權利或資產作為擔保品的金融機構融資,故可將智慧財產權設定為融資之擔保。
(二)為配合政府推廣智慧財產權融資政策,企業以自有智慧財產權辦理融資者,可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信用保證:
- 得請往來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知識經濟企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
- 企業如有「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經資產鑑價機構所提出評價報告者」,得備齊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以「直接保證」方式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之案件即核發承諾書予企業,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向與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 企業(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在其後二年(因擴充而超過者)或三年(因合併而超過者)內。
-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仍得送保。
(二)若非屬上述(一)之超規模企業即屬非中小企業,得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項目,請參考參、二。
企業授信用途非供國內營業使用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但企業投資符合「協助中小企業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者,得移送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