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版
信保學院是一個虛擬的學院,信保基金期望藉這個輔導學習平台,加速中小企業知識經驗之交流與累積,使信保基金的保證與對企業的輔導能更緊密結合,落實提昇中小企業競爭力及降低風險與強化財務管理能力的目標。
信保學院目前設有「中小企業論壇」、「中小企業講座」及「中小企業課程」等3個學習平台,辦理不同系列的課程及活動,巡迴各縣市舉辦,請詳參信保學院網站(https://www.smeg.org.tw/)。
(一)、中小企業論壇
邀請政府首長、成功企業家或學者專家與中小企業溝通、分享政府政策、經濟發展趨勢及未來展望等重要資訊的交流平台。
(二)、中小企業講座
邀請經信用保證而成功經營發展的企業家擔任主講人,分享創業過程、經營理念、危機處理經驗、市場行銷及對於提昇公司競爭力等心得感想,提供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分享與經驗交流平台。
(三)、中小企業課程
提供中小企業案例研討、經營管理實務、金融機構授信及信保基金保證實務概要等課程。
基於使用者受益付費原則,信保基金雖政府設立之機構,仍須酌收保證手續費,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信保基金所收信用保證手續費,相對於所承擔之風險而言,費率非常低,保證手續費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應所承擔信用保證風險之支出,不足之絕大部分均賴政府及金融機構捐助款補助。
企業透過信用保證取得金融機構融資,除了要繳付利息予金融機構外,仍須繳納保證手續費,各送保方式酌收保證手續費費率如下:
(一)間接保證之年費率:原則為0.375%~1.375%(另有規定除外)。
(二)批次保證之年費率為0.25%~1.25%(另有規定除外)。
(三)直接保證之年費率為0.375%~3.375%。
(一)由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時,代信保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保證手續費依送保授信之保證金額,按年費率及移送保證期間,以「日」為單位計算(按年費率除以365日)。單筆授信之保證手續費未達新臺幣五百元者,應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三)保證手續費以一次計收為原則,中、長期授信得逐年計收。保證手續費率於移送保證時即確定,嗣後逐筆動用、展延、分期償還、變更分期償還、逾期期間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均不再調整費率。
可以,說明如下:
(一) 信用保證案件提前通知信保基金解除保證責任者,授信單位或借款人得於原保證到期日後二個月內向信保基金提出退還剩餘保證手續費之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辦理者,亦得敘明具體理由經信保基金同意後辦理。
(二)一筆授信若分次通知本基金提前解除保證責任,應於全案解除保證責任後,始得向信保基金提出退費申請。
(三)提前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保證手續費自解除日起核退。
(四)凡溢收、短收或因提前清償申請退還之各筆保證手續費,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元以內者,得不予退補。
(五)提前清償申請退還保證手續費者,信保基金每次酌收作業費二百五十元,數筆授信一次申請退還者,作業費以一次計收。
信保基金為提升整體服務效能,建構更友善業務網路系統操作環境,已於101年7月1日,將間接保證申請流程,改由單一入口網申請,以提昇作業效能及縮短送保案件審理時程,送保方式說明如下: (一)透過往來金融機構申請(間接保證) 信保基金與主要國內金融機構簽約辦理信用保證貸款,企業可就近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請。1.間接保證額度申請:由金融機構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經信保基金審核同意後,憑以辦理授信送保。2.批次保證:凡符合信保基金之信用保證對象基本資格(詳?、一),可向取得承辦批次保證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可以依規定先行貸款給企業,再移送信保基金保證。 (二)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直接保證) 1.在上述間接保證制度下,部分以研發、設計為主之科技產業或智慧財產權開發等具研發、經營管理、市場拓展等有發展潛力但融資條件不足之中小企業,較不易循市場機制取得融資。為配合政府產業政策,扶植並協助該類企業之發展,暢通其融資管道,特增加直接保證機制,即企業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即核發承諾書予企業,企業再憑承諾書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2.「直接保證」申請條件詳次題「申請直接保證之資格」。(三)向專責受理窗口申請 1.為強化政策推動,政府相關單位辦理特定之融資信用保證,企業須先至各該政府單位專責受理窗口辦理,如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係向文化部申請、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係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等。 2.信保基金與政府相關單位、各縣市政府及企業以相對保證專案之方式合作,共同捐助成立專款,提供合作單位欲協助對象較優之融資信用保證,適用對象可直接向合作單位設立之受理窗口申請。如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教育部體育署(中小型運動服務業貸款)及各縣市政府、中華電信、中鋼、麗寶建設等之專責窗口。(註:相對保證專案貸款之「信用保證項目」及「適用對象」詳參本基金官方網站「金融機構版」/信保業務/保證項目)
申請直接信用融資保證之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2項基本資格:
(一)符合信保基金之信用保證對象基本資格(詳?、一)。
(二)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
- 有下列相關單位推薦者:
(1)制定產業政策與配合推動產業發展之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所成立之相關推動單位或政府設立之各工業區、科技園區之管理機關。
(2)學校、學術機構或政府等相關單位轄下之創新育成中心。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轉介者。
- 曾獲得政府主辦之創新、研發、經營、行銷等相關獎項者。
- 曾通過政府機關推動研究發展或產品創新之計劃或優惠貸款者。
- 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經資產鑑價機構所提出評價報告者。
- 信保基金送保戶並經信保基金認定已積極從事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或轉型之企業。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之中小企業。
- 曾以直接保證方式取得貸款之企業。
- 符合信保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應以直接保證方式送保之保證項目所訂條件者。
截至目前,國內辦理信用保證融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計有42家,總計約有3,400餘個營業單位,中小企業均可向其申請。 簽約金融機構名單請詳信保基金官方網站「企業與一般訪客版」/網路資源/簽約之金融機構
詳參本基金官方網站「金融機構版」/信保業務/保證項目
信保基金一般貸款保證項下之短期週轉金可作為參加投標時所需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惟若欲支應履約保證金,除交付現金、存單外,亦可由金融機構出具保證函支應,信保基金保證商品中亦包括履約保證項目,建議透過往來金融機構申辦,應可紓解籌措保證金之壓力。
貸款申請信用保證,授信對象負責人及實際負責(經營)人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此外,金融機構得依照實際需要加徵主要股東、董監事或其他合適之人士為連帶保證人,惟勿徵提與授信對象經營無關之員工為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
信保基金可提供之信用保證資源有限,信用保證輔導之對象為經營正常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之經營與其負責人常密切相關,且為減少道德風險產生,信保基金僅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之授信案應徵企業負責人及實際負責(經營)人為連帶保證人;是否另徵提其他保證人,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其授信風險評估考量而定,信保基金對此並無規範。
企業或其關係人有下列情事時,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一)票據信用不良
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債信不良
- 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 分期償還借款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1個月。
- 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3個月。
註:A.上述所稱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B.上述所稱退票係指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發生之退票。
C.上述所稱債務係指主債務。
截至目前,主要創業貸款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新北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新北市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融資貸款、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臺中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臺南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金門縣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信扶專案創業貸款等。 請詳本基金官方網站「企業與一般訪客版」/信保業務/信保小幫手/「創業」
(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保證人之徵提,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本貸款歸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以一人為原則。以事業體名義提出申請者,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依該貸款要點第十六條規定,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
(三)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依該協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免徵提保證人。
(一)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不含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另取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申貸戶(不含財團法人),得視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 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創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並符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之創業青年。
(三)其他經信保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經經濟部核定之信用保證對象。
(一)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
(二)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三)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
(四)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
(五)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
(一)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實體存在、排他專用權、可供營業使用、經濟效益年限超過一年等特性,內容包含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融資係以上述各項權利或資產作為擔保品的金融機構融資,故可將智慧財產權設定為融資之擔保。
(二)為配合政府推廣智慧財產權融資政策,企業以自有智慧財產權辦理融資者,可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信用保證:
- 得請往來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知識經濟企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
- 企業如有「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經資產鑑價機構所提出評價報告者」,得備齊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以「直接保證」方式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之案件即核發承諾書予企業,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向與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 企業(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在其後二年(因擴充而超過者)或三年(因合併而超過者)內。
-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仍得送保。
(二)若非屬上述(一)之超規模企業即屬非中小企業,得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項目,請參考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