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信保與融資
否。
信保基金主要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服務,並非提供貸款機構,無法對企業承做貸款業務,其成立目的係透過信用保證機制,分擔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信用風險,提升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意願,補充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協助擔保品不足之本國中小企業取得融資。
除需符合保證對象的基本資格外,對於票信、債信或營業狀況不良之情事,亦會作為重要考量,舉例如下:
- 使用票據有受拒往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情形。
- 貸款有還本付息延滯未繳情形。
- 營收及獲利能力變化。
- 企業負債比率過高。
- 企業或關係企業群之金融機構總貸款佔其營業額比率過高。
- .其他有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之情事。
信保基金並非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又因金融市場利率已自由化,一般金融機構會依其資金成本及授信風險評估來訂定貸款利率。惟就一筆貸款而言,其中由信保基金保證部分,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即屬「擔保授信」,至於信保基金未保證之部分為「無擔保授信」。一般而言「擔保授信」所收取之利率應較「無擔保授信」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