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保證
係指中小企業向授信單位申請融資,透過授信單位向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間接保證依送保程序之不同,又可區分為先取得本基金核發之保證書始能送保者(通稱「間接保證」)及先核貸再送保之「批次保證」。
間接保證案件之辦理程序
如上圖,間接保證案件係由授信單位受理中小企業申貸案件,經其徵信審核後,再依下列方式辦理以完成相關送保程序:
1.信用保證案件額度之申請
(1) 授信單位於授信前應先於本基金作業系統填送「間接保證 額度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額度,申請書各欄位請依授信戶徵、授信審查資料詳實填寫。
(2) 本基金審理結果以附加保證案號之「保證書」回覆,授信單位據以辦理後續之送保作業。
(3) 嗣後若授信單位內部重新辦理續約時,應為續約案重新向本基金申請,取得新保證書後,再憑以辦理授信送保。
2.信用保證案件額度之動用
(1) 信用保證案件應於本基金「保證書」所載之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截止日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內,核准並動用首筆授信。
(2)「保證書」有效期限如需延長者,授信單位得於期限屆至前,填送「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並敘明原因,申請延長保證書有效期限三個月。
(3) 授信單位之授信核准日得早於本基金保證書之核發日,惟應於授信核准文件規定之動用期限內及本基金信用保證書所載之保證(動用)期限內辦理授信。
(4) 經本基金核准之額度,若嗣後有部分額度未經授信單位依授權層級核准者,本基金將於該保證書動用第一筆授信並移送信用保證時,主動註銷該未經核准之額度。
(5) 授信單位於每筆送保時,應控管送保授信金額,避免有超過本基金核准額度之情形。
(6) 金融機構所屬授信單位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形,或有高風險之虞者,本基金得隨時通知停止送保。
3.信用保證案件之移送送保之授信應於授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逐筆填送「移 送信用保證通知單」,並將計收之保證手續費匯存本基金指 定帳戶;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基金不予保證,但有具體理由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