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保證
本案貸款用途尚屬國內營業使用範疇,得依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批次信用保證授信案件額度之授信核准日於104年8月15日(含本日)之後,且徵有擔保品者,應依信保基金104年8月5日(#7939757)通函檢附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擔保品之認定說明」辦理(內容如下);倘其授信核准日係該日之前(不含本日)者,則悉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
(一)批次保證擔保品範圍
批次保證案件徵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含信保基金提供之保證),為批次保證擔保品,但徵提該授信所購置之機器或設備為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1.依銀行法第12條各款所列項目之一者,即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註: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2.其他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者。
(二)授信案件徵有5成以上之擔保品者之認定
所稱「授信案件徵有5成以上之擔保品者」係指「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大於或等於「本批次保證案件授信額度乘以0.5之值」者。並依下列各項規定計算之:
1.「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為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扣除相關稅捐及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之值(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 - 相關稅捐 - 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相關說明如下:
(1)「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悉依授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依銀行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擔保品鑑價標準鑑價之。另依該擔保品鑑價標準規定不予鑑價者,「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為0值。
(2)授信單位不知悉申貸戶於他行之前順位授信額度者,得以該前順位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除以1.2之值替代之。
2.授信單位對同一擔保品設定為本批次保證案件與其他授信案件共同擔保者,本批次保證案件應與其他授信案件設定同一順位之擔保條件,本批次保證案件之「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相關稅捐」等,依本批次保證案件授信額度除以本批次保證案件及其他授信案件之授信額度合計數之比例計算之。
(三)其他
授信單位之自貸案件或其他送保案件徵有擔保品,並明列本批次保證案件未結清前該擔保品不得塗銷之相關條件者,本批次保證案件視同徵有擔保品,應依本說明辦理。
(四)補充說明
1.所稱「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係由授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依銀行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擔保品鑑價標準鑑價之鑑估金額(或時值),覈實決定。
2.所稱「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倘係屬金融機構(含本行或聯行)之授信額度者,授信單位對該等授信額度應視同已知悉。
3.所稱「授信單位對同一擔保品設定為本批次保證案件與其他授信案件共同擔保者,本批次保證案件應與其他授信案件設定同一順位之擔保條件」,係指送保戶之批次保證案件與其他授信案件徵提同一擔保品時,應先檢視該擔保品是否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優先受償順位登記,再檢視前揭各授信額度批覆書是否明列受償順序之條件,倘二者皆無,該批次保證案件應與其他授信案件為同一順位,即其他授信額度非為「前順位授信額度」;倘有前述優先受償順位登記或債權抵償順序情形者,則得先就向主管機關登記之順位,再就債權抵償順序之所屬授信額度,依序計算「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扣減之。
4.同一授信額度原未徵提擔保品或有徵提未達5成之擔保品,嗣後因授信條件之設定或變更等加徵或變更擔保品者,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批次保證之擔保品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該授信額度自始不得送保,信保基金將依規定辦理之。惟授信案件如發生逾期之情事,則請依信保基金「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批次保證篇」之「發生逾期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5.授信單位為便於管理於同一批覆書核准數個授信額度,其中批次保證之授信額度無徵提擔保品,其他授信額度徵有擔保品者,請授信單位於該批覆書敘明各授信額度之擔保條件,未能敘明者,信保基金將視該擔保品為該授信批覆書全部授信額度共同徵提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述「代位清償後五年內」係以信保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函發文日翌日起算五年內。例:該函發文日為109年12月15日,所稱「五年內」之期間末日為114年12月15日。」
批次保證案件得用於償還申貸企業於本行(社)、聯行(社)或他行(社)之原有未逾期債務,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批次保證案件係用以償還申貸企業原有移送本基金保證之債務者,請於該原有債務到期(含視為到期)後二個月內辦妥。惟該債務本金到期(含視為到期)而未清償,且授信單位已通知本基金逾期列管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二)批次保證案件係用以償還申貸企業原有未送保之債務者,請於該原有債務到期(含視為到期)前(含當日)辦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