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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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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A
61、 溢收保證手續費,得否退費?

溢收保證手續費在500元以內者,不予退費。

62、 以信用保證款項支付聯徵查詢費或合理之開辦費用等,是否牴觸不代位清償準則之規定?

貸款資金用以繳付必要之費用(例如聯徵查詢費或合理之開辦費用等),如該費用符合貸款用途,且非屬積欠費用,則與規定尚無不合之處。

63、 送保案件尚未到期且未主張視為到期,如有信用惡化之情事,應如何通知?

送保案件尚未到期且未主張視為到期,如有信用惡化之情事,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信用惡化事項及逾期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期中管理通知單(尚未視為到期)」通知。

64、 送保授信未依約分期攤還本金已超過1個月,最遲應於何時通知信保基金?

如授信條件為按月分期攤還,授信對象於2月21日應攤還,至3月22日未依約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其後仍未繳付,則授信單位至遲應於5月22日前通知信保基金。

65、 信用卡繳款紀錄異常,是否需通知為信用惡化?

得免通知,惟授信單位如認為送保企業財務異常,並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66、 授信對象或其負責人之財產如因欠稅遭禁止處分,是否要通知信保基金?

應請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67、 授信對象及保證人現金卡逾期未繳與債權銀行完成個別債務協商,是否需通知為信用惡化?

授信對象及保證人之現金卡逾期未繳,與債權銀行進行並完成個別債務協商之情事,如授信單位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始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68、 授信對象未送保之授信或負責人個人授信屆期未清償,是否需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對象未送保之授信或負責人個人授信屆期未清償,授信單位如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69、 授信對象未送保授信案如有未依約分期償還或繳納利息時,是否需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單位就授信對象未送保授信案未依約分償或繳息情事,如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始需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70、 有信用惡化之情事或送保授信屆期(含提前視為到期)之案件,聲請對授信對象及保證人之不動產假扣押,嗣後授信對象及保證人申請撤銷對該不動產之假扣押改追加設定本金1.2倍抵押權予該授信單位,是否需申請信保基金同意?

因撤銷對授信對象及保證人不動產之假扣押改追加設定抵押權,且設定金額達餘欠本金之1.2倍,如較有利債權之確保,授信單位可逕予辦理。

71、 授信對象於授信單位僅有批次保證項目送保,如發生信用惡化情事,惟授信單位尚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是否需通知信保基金?

如授信對象於授信單位僅有批次保證項目送保,且授信單位就其發生之信用惡化事項並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請逕依總行相關規定辦理,無須函報信保基金。

72、 債務人(送保授信對象或其負責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程序,是否需通知信保基金?

上述申請均屬信保基金期中管理事項之「清理債務中」,授信單位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若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以「期中管理通知單(尚未視為到期)」通報,主張提前視為到期,則以「逾期列管通知單(含視為到期)及補報事項」通報。

73、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申請前置協商(調解),未能徵得原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可否同意其協商?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應徵得原保證人書面同意,且清償方案之內容,不得減讓本金及減少保證人。如未能徵得原保證人書面同意者,該清償方案之內容應先函洽信保基金同意後,始得納入前置協商。

74、 前項之前置協商(調解)成立後,須否通知信保基金?

應於前置協商(調解)成立後3個月內,檢附清償方案影本函報信保基金備查。
送保案件若為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台北市青年創業貸款…等相對保證貸款者,倘以無擔保債權納入前置協商並延長保證期間,而協議後分期攤還完畢日逾該項貸款要點規定之貸款期限,且尚未通知信保基金逾期列管者,應於前置協商(調解)成立後,填報「逾期列管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列管。

75、 送保案件尚未屆期,授信單位如已對借保戶聲請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等,是否需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單位應於採法律訴追程序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若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以「期中管理通知單」通報,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則以「逾期列管通知單」通報。

76、 送保授信逾期或視為到期,應如何通知信保基金?

送保授信逾期或視為到期後,應於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信用惡化事項及逾期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逾期列管通知單(含視為到期)及補報事項」通知。

77、 授信單位填報逾期列管時,如有尚未屆期之授信,是否可以暫不視為到期?

授信單位通報授信逾期列管時,應將借戶於授信單位之各筆授信同時通報為原則,惟授信單位如有主張不視為到期之授信,應於逾期列管通知單敘明。

78、 送保授信逾期後(尚未代位清償)已協議分期或延期償還之案件,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應如何通知信保基金?

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送保資料填送」項下點選「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

79、 送保授信逾期後(尚未代位清償)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如有分期攤還款或經催討後有收回逾期款項者,應如何通知信保基金?

應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送保資料填送」項下點選「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

80、 送保授信逾期後惟尚未進行法催程序,借戶申請展延協議案,是否須將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名下所有具殘值之不動產追加設押或妥採保全措施?

授信案既已發生逾期,為確保債權及避免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利用申請展延或協議之拖延辦法藉機脫產,故對逾期後擬展延或分償之協議案,仍請於簽訂協議時,洽請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就名下具實益之不動產辦理追加設押為加強擔保或妥採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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