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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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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A
41、 授信單位(即設帳單位)之所有送保案件,可否申請一次全部移轉至聯行?

可以,依信保基金網路作業系統「移轉送保銀行申請書」子功能之設計,有「個別授信戶移轉」、「全部授信戶移轉」、「電子檔移轉」三種移轉方式可供選擇,若要一次將所有送保案件移轉至聯行,應執行「全部授信戶移轉」。

42、 申請移轉送保銀行是否需先將貸款全數清償後始得辦理?

否,請原送保銀行(即設帳單位)逕至信保基金網路作業系統申辦,信保基金將就該行申請移轉之送保案,以餘額移轉至聯行。

43、 網路作業系統之登入者皆有使用「統計報表」功能之權限嗎?

(一)目前「統計報表」功能所揭露之資料各有使用權限限制,其中「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統計表」、「保證書統計表」、「保證書未動用失效統計表」限複核人員及總行人員使用。
(二)「使用者帳號逾六個月未使用之名單」、「使用帳號異動統計表」(含新增、修改及刪除)限總管理者、總管理者代理人及一般管理者使用。

44、 不具法人資格之事業(如:獨資戶)辦理授信,填寫「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時,系統會自動將該負責人列為保證人,為何無法刪除?

依規定「獨資、合夥企業以負責人為借款人之送保案件,授信單位得不再徵提該借款人為連帶保證人」,惟為維持資料記錄一致性,本系統仍將其列入保證人欄位。

45、 依手冊「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不得移送信用保證」、「債務本金已屆清償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即屬逾期」,惟間接保證申請案件回覆之保證書「相關保證條件」欄位會加註「本案一般貸款額度得用於清償前案號#######未逾到期日二個月之授信」等文字,這三者間是否有衝突?

償還申貸企業授信案件,依規定「授信單位應於擬償還之貸款(或額度)屆期後二個月內申請」,故已於屆期後二個月內申請之案件即不視同逾期。

46、 同一流用額度為何有時保證成數會不相同?

本基金就流用同一申請額度之各項目(即多個項目共用一個額度限額,例如一般貸款與購料週轉融資共用額度1,000萬),以核保同一成數為原則,惟若各貸款項目之授信條件不同時,會依債權確保程度酌予不同成數。

47、 原為一筆短期週轉融資1,000萬元,本次續約擬改成一筆短期週轉融資300萬元及一筆中期週轉融資700萬元,應如何填寫?

「額度序號」應分別點選「1」、「2」,「額度是否流用」均點選「否」,「申請額度」分別填寫300萬及700萬,申請條件均點選「續約案件」,授信單位原核准額度分別填寫300萬及700萬,其他欄位則依實際狀況填寫。

48、 填送「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尚未獲回覆前,為何無法填送「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有無權宜之措施?

「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功能得就額度調降、動用方式、徵提擔保品、保證人……等變更提出申請。在審理中因尚未有審理結果,故無法就該保證案號填送「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如遇此情況有動用送保之需,可電洽本基金經辦,協調處理。

49、 額度申請時,預計收費情形之利率、費率、手續費及相關管理費與核准後有異動者,是否需填寫「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

預計收費情形為參考數,與實際收費有異動時,無須填寫「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

50、 授信保證條件變更,辦理「變更還款方式」時,有何應注意事項?

(一)如該案號尚有未動用之額度或額度已動用仍有有效額度待動用,擬對尚未動用之授信申請「變更還款方式」時,請由「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功能選擇「變更還款方式」子功能辦理。(二)如該保證案號已動用,擬對已動用之各筆授信辦理展延授信期間或分期償還,如符合下列5項基本條件:
1.繼續經營中。
2.在授信單位無其他授信逾期情形。
3.在授信單位之授信無積欠利息情形。
4.使用票據無受拒?往來處分中之情形。
5.原保證人繼續保證。
得由授信單位逕准辦理,請至信保基金「送保資料填送」功能選擇「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子功能辦理;如未符合上述條件,授信單位得申請信保基金同意後辦理,請至信保基金「送保案件申請」功能選擇「送保案件辦理展延、變更分期償還申請書」子功能辦理。

51、 企業若同時有多個保證案號要申請授信保證條件變更,可否一併申請?

為利區別及單純化考量,「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功能一次僅能受理一個案號,若同時有多個保證案號需申請授信保證條件變更,請逐一填寫申請書。

52、 填寫「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時,系統會顯示保證案號供點選,惟為何無擬申請之保證案號?

系統僅顯示可辦理變更授信保證條件之保證案號供點選。
(一)如擬申請之保證案號,逾有效期限未動用、逾動用期限且無送保餘額,則無法再提供申請,系統將不顯示。
(二)如擬申請之保證案號,有另筆「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含註銷保證書)、「移轉送保銀行」申請案,已傳送信保基金審理中,系統將暫不受理本案申請,應俟該等案件經信保基金處理完畢後再提出申請。

53、 填寫「授信保證條件變更申請書」時,若系統自動帶出企業名稱、負責人、負責人配偶等資料與擬填寫之資料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若擬填寫之企業資料與系統自動帶出之資料不同時,請確認擬填寫之企業資料為最新之資料後更正之。

54、 單筆授信手續費未滿500元,應收取多少金額?

單筆授信保證手續費未滿500元者,應以500元計收。

55、 展延手續費如未滿500元,是否需以500元計收?

以實際展延期間計收手續費。

56、 辦理分批、循環動用、展延或分期償還移送通知,保證手續費率如何擇定?

送保案件之保證手續費率於移送保證時即確定,嗣後逐筆動用、展延、分期償還、變更分期償還、逾期期間保證手續費之計收均不再調整費率。

57、 申請退還手續費之時機為何?

(一)授信單位或借戶至遲得於原保證到期日後2個月內向信保基金提出退還剩餘保證手續費之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辦理者,亦得敘明具體理由經信保基金同意後辦理。
(二)一筆授信若分次通知信保基金提前解除保證責任,應於全案解除保證責任後,始得向信保基金提出退費申請。
(三)提前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保證手續費自解除之日起核退。

58、 企業送保案件因提前清償申請退還剩餘保證手續費時,對申請退費之案件是否需收取相關作業處理費用,如有其收取原則為何?

(一)由授信單位之經辦為企業於信保基金「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退費通知單功能鍵點選「立即申請」或「彙總申請」,俟複核人員點選「確定」後再傳送信保基金辦理退費。
  註:「彙總申請」係指申請退費案件於累積數筆後,再一次併同申請退費。

(二)申請退費案件無論採「立即申請」或「彙總申請」,於每次申請退費時均需收取作業費250元。但「彙總申請」僅收取乙次250元,惟須由同一授信單位為同一企業申請,另其解款行、退費匯款帳號、收款人戶名均須相同。

59、 授信單位為企業自網路作業系統點選「彙總申請」退費,嗣後如要「查詢」或「確定傳送」退費「彙總申請」案件時,應如何辦理?

由授信單位經辦或複核點選「退費彙總申請案件查詢及複核」欄位,進入「退費彙總申請案件清單查詢」畫面,直接點選統一編號(企業戶及微創戶)或身分證字號(個人戶),再進入「退費彙總申請案件明細」畫面查詢或確定傳送信保基金辦理退費。

60、 授信單位經辦已點選「彙總申請」退費,並經複核點選「確定」,俟累積數筆退費案件後,最遲須於何時再一併確定傳送信保基金辦理退費?如未於期限內辦理退費,信保基金將如何處理?

(一)自授信單位為同一企業第一筆「彙總申請」退費日起算3個月內併同辦理退費。
(二)前述期間屆期授信單位如未執行確定傳送事宜,則信保基金將彙總該期限內已申請之退費案件自動辦理退費,作業費仍僅收取乙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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