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109-04-29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自109年4月30日起實施,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42、 109-04-29 配合交通部觀光局修正之「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辦理之授信,修正本基金配合之「相對保證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43、 109-04-29 配合中央銀行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修正本基金配合之保證措施,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44、 109-04-28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之企業度過難關,本基金配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措施,對於 原移送信用保證案件申請展延之措施回溯自109年1月15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45、 109-04-28 依文化部修正之「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
- 46、 109-04-27 配合新竹市政府修正「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修正本基金「相對保證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檢附保證要點暨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47、 109-04-24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航空產業紓困貸款保證作業實施要點」,訂定本基金配合之信用保證要點,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48、 109-04-22 為加速小規模營業人取得營運週轉金,修正本基金配合「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信用保證措施第二點第(二)款信用保證限制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49、 109-04-21 修正本基金「相對保證新竹縣圓夢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檢附保證要點暨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0、 109-04-20 依據中央銀行109.4.17修正之「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修正本基金配合之相關信用保證措施,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1、 109-04-20 依據經濟部修正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修正本基金配合之信用保證要點,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52、 109-04-20 配合勞動部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修正本基金「相對保證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檢附保證要點暨修正規定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3、 109-04-20 貴行依本基金「相對保證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辦理之授信,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之「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辦理信用保證案件延長繳款期限等,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4、 109-04-17 重申移送本基金辦理信用保證案件(含各保證項目、保證措施及紓困措施…等)縱為保證十成案件,仍必以先行辦理徵信為必要條件,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
- 55、 109-04-17 貴公司依據客家委員會訂定之「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相對保證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請查照。
- 56、 109-04-15 貴行依「彰化縣政府幸福圓夢貸款實施要點」及「『彰化縣幸福圓夢貸款』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利息補貼計畫」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相對保證彰化縣政府幸福圓夢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7、 109-04-08 修正本基金「部分相對保證信用保證要點」,檢附保證要點暨修正規定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58、 109-04-01 依據中央銀行函頒「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訂定本基金「『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信用保證措施」,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辦理。
- 59、 109-04-01 依據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作業要點」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相對保證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
- 60、 109-03-24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本基金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由一億二千萬元提高至一億五千萬元,自即日起實施,期限至109年9月15日止,請查照並惠轉貴屬分行(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