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管理及逾期列管
送保案件尚未到期且未主張視為到期,如有信用惡化之情事,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信用惡化事項及逾期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期中管理通知單(尚未視為到期)」通知。
如授信條件為按月分期攤還,授信對象於2月21日應攤還,至3月22日未依約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其後仍未繳付,則授信單位至遲應於5月22日前通知信保基金。
得免通知,惟授信單位如認為送保企業財務異常,並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應請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對象及保證人之現金卡逾期未繳,與債權銀行進行並完成個別債務協商之情事,如授信單位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始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對象未送保之授信或負責人個人授信屆期未清償,授信單位如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應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單位就授信對象未送保授信案未依約分償或繳息情事,如主張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視為提前到期者,始需於視為到期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因撤銷對授信對象及保證人不動產之假扣押改追加設定抵押權,且設定金額達餘欠本金之1.2倍,如較有利債權之確保,授信單位可逕予辦理。
如授信對象於授信單位僅有批次保證項目送保,且授信單位就其發生之信用惡化事項並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請逕依總行相關規定辦理,無須函報信保基金。
上述申請均屬信保基金期中管理事項之「清理債務中」,授信單位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若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以「期中管理通知單(尚未視為到期)」通報,主張提前視為到期,則以「逾期列管通知單(含視為到期)及補報事項」通報。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應徵得原保證人書面同意,且清償方案之內容,不得減讓本金及減少保證人。如未能徵得原保證人書面同意者,該清償方案之內容應先函洽信保基金同意後,始得納入前置協商。
應於前置協商(調解)成立後3個月內,檢附清償方案影本函報信保基金備查。
送保案件若為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台北市青年創業貸款…等相對保證貸款者,倘以無擔保債權納入前置協商並延長保證期間,而協議後分期攤還完畢日逾該項貸款要點規定之貸款期限,且尚未通知信保基金逾期列管者,應於前置協商(調解)成立後,填報「逾期列管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列管。
授信單位應於採法律訴追程序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若不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以「期中管理通知單」通報,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則以「逾期列管通知單」通報。
送保授信逾期或視為到期後,應於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信用惡化事項及逾期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逾期列管通知單(含視為到期)及補報事項」通知。
授信單位通報授信逾期列管時,應將借戶於授信單位之各筆授信同時通報為原則,惟授信單位如有主張不視為到期之授信,應於逾期列管通知單敘明。
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送保資料填送」項下點選「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
應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送保資料填送」項下點選「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
授信案既已發生逾期,為確保債權及避免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利用申請展延或協議之拖延辦法藉機脫產,故對逾期後擬展延或分償之協議案,仍請於簽訂協議時,洽請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就名下具實益之不動產辦理追加設押為加強擔保或妥採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如未將信保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債權納入前置協商(調解),應比照前置協商(調解)無擔保債務清償方案之條件(包含利率及期限)與債務人個別協商。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申請「更生程序中之更生方案」、「清算程序中之清算變價方式」,陳報債權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