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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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基金規定:
1.依間接保證「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一點:申請本基金信用保證之資料,授信單位填載不實或疏漏,足以影響本基金對信用保證對象資格之核認或保證風險之估計者,本基金得解除一部或全部保證責任。
2.依間接保證「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五點:授信款項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
3.授信單位應注意企業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不得用於償還原有未送保及批次保證案件。
4.涉及開狀之授信需於開狀時送保。
5.企業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不得移送保證。
(二)經查A銀行於108.2.11為甲公司申請政策性貸款送保時,未揭露已於108.1.24開狀進口即期信用狀進口機器設備之情事,影響本基金對保證風險之估計,亦未於108.1.24開狀時送保,遲至108.3.5撥貸台幣3,000千元時始移送保證,並用以轉帳收回前述未送保已到期之進口信用狀墊付款,已違反前述規定。
貸款資金如用以繳付信保基金之保證手續費,與規定尚無不合之處。
授信單位授信前,已知悉貸款用途將用以償還他行或聯行原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債務(不含批次信用保證)者,若已申請「償還申貸企業授信案件」方式辦理,則未屬「不代位清償準則」之情事,倘未依前述方式辦理,則與信保基金規定不符。
授信單位授信前,已知悉貸款用途將用以償還他行或聯行原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債務(不含批次信用保證)者,若已申請「償還申貸企業授信案件」方式辦理,則未屬「不代位清償準則」之情事,倘未依前述方式辦理,則與信保基金規定不符。
信用保證案件到期或提前視為到期未能全數收回,依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九條未依一般金融機構催收作業措施催收,致影響授信收回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但授信單位能提出具體資料經信保基金認可足以核計影響收回數者,僅就影響金額解除保證責任。故授信單位未以全部債權對保證人之不動產參與分配,依影響本案債權收回金額解除保證責任。
(一)依B銀行徵信作業規定:「授信對象總授信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承諾書。」
(二)經查B銀行分別於107年7月及108年3月核准甲公司2筆授信,均未依上述規定徵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或承諾書,該二筆貸款有屬「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二點之情事,爰不予代位清償。
(一)授信對象新年度會計師財簽報告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完成,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簽報告之聲明書,授信單位並應責成授信對象限期補送會計師財簽報告。
(二)授信單位101年3月間核准授信對象額度循環動用之授信時,授信對象雖已提供聲明書,惟於101年6月1日以後,應取得100年度會計師財簽報告始得繼續動用,若未於動用前取得,則屬「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二點之情事,爰不予代位清償。
- 信保基金已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之案件,經催收收回時,請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代償案件及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收回款匯款通知單」填送通知,並按債權比率匯存信保基金帳戶﹝該專戶帳號同送保時匯入手續費之帳號(詳如作業手冊),倘信保基金於該金融機構未開立保證手續費匯存專戶,請轉匯存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支存01001000701號帳戶,匯款時請輸入該逾期戶之統一編號及通知單序號(該序號於網路上填寫「收回款匯款通知單」時,顯示在左下方)﹞。
- 信保基金已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之案件,倘將收回款匯還,卻未通知信保基金,致未能及時處理帳務,將影響債務人權益,且會影響火鳳凰催收獎勵金發放【按:未於信保基金規定期限內匯還收回款並填單(表)通知信保基金且申請獎勵金者,視同放棄】。
信保基金先行交付代償款項雖已全數收回,倘尚有代償款應計利息及逾期保證手續費未收足,仍應俟前述款項收足後始能結案。
代償後收回款應即依約按債權比率匯還信保基金,若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按月分償或按月執行薪資之案件,原則每半年通知匯還一次。
為配合火鳳凰催收獎勵金發放,收回款應於收回當年年底前匯還,並經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代償案件及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收回款匯款通知單」填送通知,且於次年1月底以前由前述流程點選「火鳳凰獎勵金申請書」填送申請獎勵金,但於12月份收回之款項,得於次年底前匯還,並依匯還年度獎勵標準規定申請獎勵金。
火鳳凰催收獎勵專案之獎勵標的係信保基金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後,收回匯還之款項,但以下四項匯還款,不列入獎勵標的:
(一)委託專業催收機構收回匯還款。
(二)批次送保案件得就收回匯還款範圍內再申請代位清償之收回匯還款。
(三)收回來源係因「債務人因相關授信欲移送保證」而產生者。
(四)收回來源係因「送保授信逾期前徵提為送保案件之擔保物」而產生者。
信保基金代位清償後之收回款得先沖償相關訴訟費用,尚有餘額時,再以提供收回款之債務人所擔保之授信本金餘額,按送保授信(即信保基金債權)及未送保授信(即貴單位債權)計算之債權比率,匯還信保基金。批次信用保證案件運作方式係以簡單便捷為原則,該類案件前述應匯還款項得先沖償帳列催收息(惟最長不超過6個月),餘款依約匯還信保基金。
送保授信代位清償後,申請分期或延期償還案件,倘不涉及減免本息、撤銷借保戶(指主從債務人)財產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塗銷抵押權或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者,可逕依授信單位催收作業程序辦理,無須經信保基金同意;嗣後分期償還款按債權比率匯存信保基金帳戶,並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收回款匯款通知單」填送通知。
授信單位已就信保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進行沖償後,請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已代償案件資料填送」項下點選「沖轉代位清償備償款項備查表」填報通知,信保基金並將由該網路作業系統進行回覆,授信單位可由該網路作業系統列印回覆書。
信保基金代償時,代償本息計算表如有債權比率記載(惟倘代償後有收回未移送保證之擔保放款,前述債權比率之計算,總債權金額需先扣除該筆擔保放款之收回金額),請先參考該比率匯還;倘無相關債權比率,得檢附相關帳卡(如催收、預收、預付等帳)資料影本以公函申請信保基金核算。